为了进一步规范教学环节,保证教学质量,根据学院各专业教学特点,特制定此补充规定。
一、基本原则
1. 任课教师不得随意调停课,如确需调停课的,必须办理相关手续,如有停课的,需在课程结束前补上相应课时。
2. 任课教师因个人原因需要调停课的,除办理相关手续外,还将根据调停课次数按学院绩效考核办法扣除相应的工作量。根据学院绩效考核办法相关规定:“每学年累计调课次数3以上,不得参与评优。3次以上调课,所调课程教学量按95%计,5次以上按90%计,8次以上按85%计,10次以上按80%计。”每学年结束后,教务办将统计并公布教师的调停课次数。
3. 私自调停课不办理相关手续的,一经发现按学校规定作教学事故处理。
二、调停课办理
1. 任课教师因公出差的,需办理调停课手续。此类调停课不计入调停课次数。
2. 根据学校、学院安排师生需参加讲座等活动的,组织教师需办理调停课手续。此类调停课不计入调停课次数。
3. 在每学期期末安排下一学期教学任务时,各系主任、任课教师必须根据专业课程特点,恰当安排课程时间、地点,在课表正式发布前,如需要调整的,可以由系主任或专业负责人到教务办进行调整,此类调整不记入调停课次数。
4. 课表正式发布后,任课教师还申请调整的,除办理调停课手续外,此类调停课还将记入调停课次数。
5. 各任课教师需根据下一学期的课表合理安排教学周历,并在开学前把周历发给系主任、专业负责人进行审核,各系审核后发给教务办备案。凡教学过程中需要变换教学场所,如外出校外实习、写生、使用其他教师等,需要在教学周历中安排好。如根据周历中的教学安排,有需要使用机房、多媒体教室、到校外实习写生、集中考试等环节的,任课教师需提前办理调停课手续。此类调整不记入调停课次数。
6. 如任课教师需要安排与教学周历不符的教学环节,除办理调停课手续外,还需提交新的经系主任、专业负责人审核后的教学周历备案。此类调停课记入调停课次数。
7. 任课教师因病、因事请假的,需办理调停课手续,并附上请假条或病例证明。此类调停课记入调停课次数。
此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太阳成集团tyc4633教务办
2016年11月8日